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8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02號
原 告 安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峻銘
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九丰鋼鐵材料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82,996元,應繳裁判費5,2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4,79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
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