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113年度橋補字第8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04號
原 告 高鈦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維恭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少閎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