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8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05號
原 告 高環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承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8,300元,
應繳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69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