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8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91號
原 告 王柏諭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甫、BQE-6229號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5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即車牌號碼「
BQE-6229」號車主之姓名、年籍、送達住址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此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