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
聲 請 人 陳世堯
王淑明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
陳婉瑜律師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博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880,714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茲
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