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
聲 請 人 陳世堯
王淑明
前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郭泓志律師
陳婉瑜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博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
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如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
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亦訂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裁定命聲請
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
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
繳納聲請費,故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
聲 請 人 陳世堯
王淑明
前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郭泓志律師
陳婉瑜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博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
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如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
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亦訂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裁定命聲請
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
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
繳納聲請費,故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