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11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116號
原 告 陳國煌
被 告 曾䓰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至被告雖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提出立馨
診所診斷證明書(見本院卷第31頁),然由該診斷證明書以觀
,被告係經診斷為急性腸胃炎,衡情對其行動、語言能力並
無影響,難認屬不到庭之正當理由,先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自112年底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
)41,000元,約定於113年8月18日返還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
,現仍積欠20,000元,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為此依消費借
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
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陳述或答辯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對話紀錄擷圖為證(
見本院卷第13頁、第37頁至第109頁)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
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
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是本院依上開調查
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核與
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4年度橋小字第1116號
原 告 陳國煌
被 告 曾䓰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至被告雖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提出立馨
診所診斷證明書(見本院卷第31頁),然由該診斷證明書以觀
,被告係經診斷為急性腸胃炎,衡情對其行動、語言能力並
無影響,難認屬不到庭之正當理由,先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自112年底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
)41,000元,約定於113年8月18日返還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
,現仍積欠20,000元,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為此依消費借
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
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陳述或答辯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對話紀錄擷圖為證(
見本院卷第13頁、第37頁至第109頁)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
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
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是本院依上開調查
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核與
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