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小字第11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118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湖畔夏都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周苔謀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素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,375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