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124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249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訴訟代理人 林凱哲
被 告 偉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雅芬
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,47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0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2
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小字第1249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訴訟代理人 林凱哲
被 告 偉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雅芬
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,47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0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2
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