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
被 告 孔慧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,736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114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
被 告 孔慧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,736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