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2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蔡和逸
吳昱廷
被 告 尹衫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元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按本金新臺幣413,314元計算,自民國113年
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.75%,再乘以20%浮動計算之違
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就主文第一項部分,被告如以新臺幣582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就主文第二項部分,被告如就已到期部
分之總金額,為原告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   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000元
合計       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