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8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829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
被 告 鄭貴齡即許清榮之繼承人
許皓甡即許清榮之繼承人
許皓倫即許清榮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許清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
零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
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許清榮之遺產範圍內連
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4年度橋小字第829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
被 告 鄭貴齡即許清榮之繼承人
許皓甡即許清榮之繼承人
許皓倫即許清榮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許清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
零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
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許清榮之遺產範圍內連
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