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8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849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黃靜茹
黃靜美
被 告 曾耀隆
曾譯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曾耀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,及其中新
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一一
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前項給付如對被告曾耀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應由被告曾
譯萱給付之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曾耀隆負擔。如對被告曾耀隆
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被告曾譯萱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