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橋小字第9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921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林沛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
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1萬3,3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