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114年度橋簡字第10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1036號
原 告 PATINGO JAYSON DE LA CRUZ(阿傑)
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
(法扶律師) 蔡祥銘律師
徐萍萍律師
被 告 蔡聖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7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執行程序應
予撤銷。
被告不得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
告強制執行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、被告之答辯,並依同條項規定,
分別引用原告之起訴狀、被告之答辯狀,以及本件言詞辯論
筆錄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有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9日簽發之本院114
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本票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所示本票業
因罹於時效而請求權消滅,為被告所不爭(本院卷第25頁)
,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聲明請求撤銷
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75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、被
告不得持系爭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三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簡字第1036號
原 告 PATINGO JAYSON DE LA CRUZ(阿傑)
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
(法扶律師) 蔡祥銘律師
徐萍萍律師
被 告 蔡聖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7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執行程序應
予撤銷。
被告不得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
告強制執行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、被告之答辯,並依同條項規定,
分別引用原告之起訴狀、被告之答辯狀,以及本件言詞辯論
筆錄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有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9日簽發之本院114
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本票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所示本票業
因罹於時效而請求權消滅,為被告所不爭(本院卷第25頁)
,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聲明請求撤銷
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75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、被
告不得持系爭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三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