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簡字第10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104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余秉珩
被 告 王忠誠
志嘉開發工程行即陳羽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;及被告
王忠誠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
柒佰參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、被告之答辯,並依同條項規定,
分別引用原告之起訴狀、追加被告狀以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

二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被告王忠誠受雇於被告志嘉開發工程行(下稱志嘉
工程行)即陳羽禎(志嘉工程行為獨資商號,原告誤繕陳羽
禎為法定代理人,逕予更正)於民國112年3月11日駕駛車號
000-0000號車輛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道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致之受損(
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已賠付系爭車輛維修費新臺幣(下同
)169691元(工資12784元、塗裝35147元、零件121760元)
等事實,有警方事故調查資料、系爭車輛行照、理賠資料、
估價單、車損照片可參,且被告對此部分事實並未爭執,堪
以認定。從而原告主張王忠誠有前述過失,志嘉工程行為其
雇主應連帶賠償,自非無據。
(二)王忠誠雖辯稱其已經與系爭車輛車主以16萬元和解等語,但
原告主張其和解範圍僅包括車價減損等語,且王忠誠亦自陳
當時修車費的部分是公司說會處理等語,並未提出事證足供
認定和解範圍包括本件原告請求之修車費;又王忠誠所稱公
司會處理等語,僅涉其與志嘉工程行之間內部責任分擔問題
,均無從據為有利王忠誠之認定。
(三)志嘉工程行即陳羽禎雖辯稱當時該工程行實際上是由其前男
友鄭志賢經營,其是事後才知道系爭事故,其無法處理這些
事情等語。惟查志嘉工程行是獨資商號,有商工登記資料查
詢結果可參(本院卷第103頁),故該工程行並無獨立法人
格,以該工程行名義所為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陳羽禎
。縱認陳羽禎所述屬實,其同意鄭志賢使用該工程行名義從
事法律行為,並自陳其是授權鄭志賢等語(本院卷第133頁
),堪認已有授予代理權限之舉,鄭志賢所為法律行為之效
力仍應歸屬於陳羽禎,故本件無從因其所辯,而為有利志嘉
工程行即陳羽禎之認定。
(四)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
,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遞
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
第95條第6項規定「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
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
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計」,系
爭車輛自出廠日111年7月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3月11
日,已使用8月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1,80
7元(詳如附表之計算式),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12784元、
塗裝35147元,合計139738元。  
三、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9738元,及王忠誠(
原告追加起訴志嘉工程行即陳羽禎部分未請求利息,參本院
卷第99頁)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8日起(本
院卷第87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
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
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
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勁綸
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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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121,760×0.369×(8/12)=29,953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121,760-29,953=91,8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