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簡字第10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0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東潤 指定送達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
吳明坤
吳朕君
蔡保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家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宗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114年度橋簡字第1052號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2,333,8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317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4年度橋簡字第10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東潤 指定送達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
吳明坤
吳朕君
蔡保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家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宗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114年度橋簡字第1052號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2,333,8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317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