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簡字第12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266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被 告 陳瑞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
,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
以114年度橋補字第113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新臺幣5,160元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
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為憑,惟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橋頭簡易
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
難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簡字第1266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被 告 陳瑞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
,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
以114年度橋補字第113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新臺幣5,160元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
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為憑,惟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橋頭簡易
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
難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