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橋簡字第2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212號
原 告 程天化

被 告 程天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
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
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
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,依
其起訴狀內容記載之侵權行為地分別在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
新北市私立瑞昇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內、高雄市鳳山區之高雄
市私立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內,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
市三重區,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查詢資
料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,是依前開規定
,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。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應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