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簡字第7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72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刁聖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38萬8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