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8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818號
原 告 何璿超
被 告 林倩如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30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7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
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,000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係同事關係,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,被告因
而心生不滿,遂基於傷害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9月10日19時
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辦公室內,持球棒欲毆打
原告,原告見狀遂與被告爭搶球棒,於拉扯過程中,被告即
以手抓原告左臉頰,造成原告脖子擦挫傷之傷害(下稱系爭
傷害),在場之同事則介入勸架並將被告之球棒拿走。詎被
告仍心有不甘,基於恐嚇之犯意,到其座位上拿取客觀上足
以造成生命危害之鐵鉤,走向原告並大聲叫囂,而以加害生
命之事恐嚇原告,致原告心生畏懼,嗣因在場同事阻擋,被
告始罷手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
金新臺幣(下同)900,000元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
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等語,資為抗
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、地以手抓原告左臉頰,
致原告受有傷害,及以上開方式恐嚇原告,致原告心生畏懼
,致生危害於生命、身體安全之事實,為被告於本院刑事庭
審理時所坦承不諱(見本院審易卷第31至33頁),並經本院
刑事庭以114年度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案)
認定被告成立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等情,有系爭刑案判
決1份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),且為兩造所不爭
執(見本院卷第30頁),並據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宗無訛。
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。是被
告不法侵害原告身體、健康權及人格權之事實,堪以認定。
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
,洵屬有據。 
 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900,000元,有無理由?
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95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
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
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
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
決意旨參照);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,究竟若干為
適當,應斟酌兩造身分、地位及經濟狀況,俾為審判之依據
(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
 ⒉本院審酌原告為75年次,自陳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,擔任聯
結車司機,月收入約48,000元;被告為74年次,自陳最高學
歷為高職肄業,從事運輸物流業,月收入約40,000元(見本
院卷第30至31頁),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、被告
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屬於過失之交通事故,及本院依職權
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顯示之兩造財產
狀況(見限閱卷)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900,
000元,尚屬過高,應以60,000元為當。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60,0
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0日起(見審附
民卷第5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
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
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雖陳明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惟此乃促使法院之注意,爰不另為
准駁之諭知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