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簡字第9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928號
原 告 王贈龍
訴訟代理人 林恬伊
被 告 蔡孟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裁
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9時45分於本院
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於民國114年12
月17日與114年度橋小字第1051號、114年度橋簡字第927 號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合併辯論並言詞辯論終
結,原定於115年1月9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,
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