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104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047號
原 告 李添旺
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53萬1,0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,2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114年度橋補字第1047號
原 告 李添旺
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53萬1,0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,2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