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12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4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3,7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