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13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19號
原 告 余信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馬雅玲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