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1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6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任奕蓁即廖継林之
限定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7,325元,應繳裁判
費3,4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
92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