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尾款114年度橋補字第1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72號
原 告 湯正浩即立軒文化傳播行銷整合企業社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元泰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9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
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