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114年度橋補字第20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06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逸揚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31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補字第206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逸揚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31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