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114年度橋補字第2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08號
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


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龍欣工程有限公司等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38,215元,應繳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外,尚應補繳9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
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