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114年度橋補字第2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13號
原 告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李彥儒
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偉毅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994元
,應繳裁判費1,5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補字第213號
原 告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李彥儒
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偉毅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994元
,應繳裁判費1,5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