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4年度橋補字第2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5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黃淑花即許
麗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8,041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
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