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2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60號
原 告 洪博書
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秋雄即張發元(原名
:陳發元)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22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
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