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2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82號
原 告 劉冠億
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補字第282號
原 告 劉冠億
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