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114年度橋補字第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3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莊富華、莊雅好
、莊天瑞、莊沂達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
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,200元(計
算式:2,603元+194,597元=197,2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
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6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4年度橋補字第3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莊富華、莊雅好
、莊天瑞、莊沂達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
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,200元(計
算式:2,603元+194,597元=197,2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
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6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