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3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304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7,8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