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差額114年度橋補字第6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619號
原 告 張勝雄即鼎正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朝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,原告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86,6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已繳
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2,1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4年度橋補字第619號
原 告 張勝雄即鼎正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朝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,原告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86,6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已繳
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2,1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