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4年度橋補字第6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653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智華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
同)86,528元,及其中79,729元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之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
為589元(計算式見附表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,11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附表:
請求金額(新臺幣)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起訴前1日(民國)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(新臺幣) 86,528元 79,729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4月7日 14.99% 589.38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(請求金額+起訴前之利息,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) 87,11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