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
原 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文同
訴訟代理人 王建林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瀚皇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
原 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文同
訴訟代理人 王建林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瀚皇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