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8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820號
原 告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,41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附表:
請求金額(新臺幣) 項目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起訴前1日(民國)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(新臺幣) 112,578 元 利息 112,578 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7月17日 4.845% 1,673.68元 違約金 112,578 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7月17日 0.485% 167.3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(請求金額+起訴前之利息+違約金,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) 114,41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