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9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916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天池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