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9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966號
原 告 郭芷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恒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0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114年度橋補字第966號
原 告 郭芷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恒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0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