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9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974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
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蘇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9,1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