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小字第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橋小字第18號
原 告 陳怡汶
被 告 凱暄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尉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9月29日透過LINE網路平台向被告購
買柚子12箱,每箱售價新臺幣(下同)250元,總金額為3,000
元。詎柚子到貨後,多數外觀有明顯瑕疵,且果皮乾癟、部
分腐壞,品質與商品圖片內容嚴重不符,原告遂即拍照存證
,並連繫被告反映,被告同意將柚子退回並退款,原告乃於
114年10月2日將柚子全數退回,支出720元運費,但被告卻
遲未返還款項商品價額、運費共3,720元,爰依消費者保護
法第19條第1項、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
:被告應給付原告3,72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原告主張上情,
業據提出商品照片、新竹物流寄件人收執聯、LINE對話紀錄
、高雄市政府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紀錄等件為證,而被告
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
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
執行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
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5年度橋小字第18號
原 告 陳怡汶
被 告 凱暄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尉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9月29日透過LINE網路平台向被告購
買柚子12箱,每箱售價新臺幣(下同)250元,總金額為3,000
元。詎柚子到貨後,多數外觀有明顯瑕疵,且果皮乾癟、部
分腐壞,品質與商品圖片內容嚴重不符,原告遂即拍照存證
,並連繫被告反映,被告同意將柚子退回並退款,原告乃於
114年10月2日將柚子全數退回,支出720元運費,但被告卻
遲未返還款項商品價額、運費共3,720元,爰依消費者保護
法第19條第1項、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
:被告應給付原告3,72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原告主張上情,
業據提出商品照片、新竹物流寄件人收執聯、LINE對話紀錄
、高雄市政府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紀錄等件為證,而被告
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
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
執行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
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