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簡字第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橋簡字第81號
原 告 翁雪瓊
訴訟代理人 陳法佑律師
被 告 楊佩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
為原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。
二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前某時加入不
詳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,嗣該詐騙集團人員向原告施以假
投資之詐術,原告於109年9月16至17日陸續匯款至該集團成
員指定帳戶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199971元之損害,嗣由被
告提領等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(本院卷第92頁),從而,原
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,自屬有據
。至被告雖辯稱目前在監無法償還,要等出監後按月償還等
語,但此部分僅涉及後續如何清償及執行之問題,與本件權
利義務之判斷尚無影響。
三、綜上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99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0年7月24日(附民卷第25頁)起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如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5年度橋簡字第81號
原 告 翁雪瓊
訴訟代理人 陳法佑律師
被 告 楊佩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
為原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。
二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前某時加入不
詳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,嗣該詐騙集團人員向原告施以假
投資之詐術,原告於109年9月16至17日陸續匯款至該集團成
員指定帳戶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199971元之損害,嗣由被
告提領等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(本院卷第92頁),從而,原
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,自屬有據
。至被告雖辯稱目前在監無法償還,要等出監後按月償還等
語,但此部分僅涉及後續如何清償及執行之問題,與本件權
利義務之判斷尚無影響。
三、綜上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99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0年7月24日(附民卷第25頁)起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如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