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簡字第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簡字第85號
原 告 陳宏凱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被告姓名與可供送達之
地址,以及本件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㈢應受判決
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其中當事
人部分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同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規定甚明。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,如有欠缺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,亦
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及其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
係而為本件請求,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。爰請原告以書狀
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,並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本件
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法律規定,並應具
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)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被告
為如何之給付內容,若為金錢,則應表明被告應給付若干之
金額)。
三、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
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原告於補正上開所示事項後,應提出補正後民事起
訴狀繕本(包含該狀所附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影本)到院
,以供送達被告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5年度橋簡字第85號
原 告 陳宏凱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被告姓名與可供送達之
地址,以及本件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㈢應受判決
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其中當事
人部分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同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規定甚明。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,如有欠缺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,亦
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及其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
係而為本件請求,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。爰請原告以書狀
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,並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本件
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法律規定,並應具
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)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被告
為如何之給付內容,若為金錢,則應表明被告應給付若干之
金額)。
三、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
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原告於補正上開所示事項後,應提出補正後民事起
訴狀繕本(包含該狀所附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影本)到院
,以供送達被告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