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橋補字第1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125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謝佳芳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156元,應繳裁判費1
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婉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