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補字第1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141號
原 告 殷翰榤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○凱、蘇○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婉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