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橋補字第1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177號
原 告 郭凱儀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諺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35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已繳之1,500元外
,尚應補繳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