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補字第3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308號
原 告 四季開發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温同昌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姵瑩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1,
8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01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
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4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