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09年度交易字第6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09年度交易字第6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温永信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
29日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
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
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次按原
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
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
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温永信(下稱上訴人)因公共危險案件
,不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,該判決書於
民國110年4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並由上訴人收受一情
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而上訴人雖於同年月28日提起
上訴,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,並載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,而
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
訴理由書,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於11
0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命補
正之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,由上訴人之
同居人收受等情,此有上開判決及裁定之正本、上訴人之刑
事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考,上訴人迄今仍未補
正上訴理由,揆諸上開說明,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
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書記官 許原嘉